轻微刑事案件 可“私下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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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3:23 法制晚报 | |||||||||
湖南 轻微刑事案件 可“私下和解” 新华社长沙11月23日电(记者 志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日前出台。
按照这个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双方和解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建议人民法院从轻、减轻判处。 规定明确:刑事和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协议。刑事和解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刑事和解处理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