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起草完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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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3:26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济南11月23日讯 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负责起草《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历时半年,于近日全部草拟完毕。在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责任认定环节中,草案对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 今年8月,省城市民郭先生在某大型超市购物后,工作人员要求查验购物发票。郭先生认为,这种行为是把消费者置于偷窃商品的“嫌疑人”的位置。于是一怒之下将该超市告
“在省城,许多超市都有必须查验发票的规定。甚至有个别超市在发生商品失窃事件时,对顾客进行质询或者搜身。”草案的总起草人张巧良律师介绍说,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身权致使其精神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这是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但精神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一直没有定论,更没有一个精确的计算方法,这给法院裁决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当事人在赔偿额的主张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的法院及法官所做出的裁决也会大相径庭。 因此,该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行为,草案则做了赔偿额为1万元的下限规定,其中包括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携带物品、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造成消费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等多种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