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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执行好八大政策 兰坪稳步推进集体林权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3:49 中国环境报

  刘萍 徐兴

  本报讯记者近日从云南省兰坪县政府获悉,为保证兰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兰坪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强调要执行好八大政策。

  具体内容是自留山稳定不变。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林业“三定”时划
定的自留山,原则上稳定不变,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如果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林地条件允许的,要重新分山到户并核发林权证。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顺延50~70年,在确权发证的基础上,责任山有承包合同的,山上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回统一经营、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予以恢复。

  落实“谁造谁有”政策。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本着既要尊重林业经营者劳动成果,又要维护林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凡是村民已与林地权利人依法签订林地使用合同的,必须按“谁造谁有”的政策确定林木所有权,经核实后发给林权证;对于村民未与林地所有者签订林地使用合同的,原则上应尊重现实,认定所造林木的所有权,经核实后补签林地使用合同的,发给林权证,但明知林地有争议或违背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抢造的林木除外;对面积过大的,要通过提高林地使用费或承包费的办法,予以调节。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待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均等折股份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份配,剩余部分用于集体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有偿转让经营。权属明确的山林,可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由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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