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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民政局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4:49 北京晚报

  

法律缺位民政局喊“冤”

  本报讯(记者孙莹)为持假证件或冒名结婚的骗婚者登记;给精神病患者办理离婚……今年1至10月,本市因婚姻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已达9件。昨天下午,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在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召开的研讨会上表示,审查证件只看形式、行为能力无可考量的法律缺失将民政局推上被告席,甚至处于“知错不能改”、“一被告一个准儿”的尴尬境地。

  假证登记难查真伪

  “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修改后,民政局的麻烦也随之而来。”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处长李紫薇介绍,有一起案件,妻子小丽不辞而别,经过民警根据其身份证信息调查,这个小丽盗用了他人的信息结婚登记,卷了家里的钱就逃之夭夭。而被盗用信息的女子阿芳从此有了婚姻记录,自己再想结婚也不行了。她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小丽,由于无法提供小丽的身份信息,法院只得认定小丽不存在。阿芳又提起行政诉讼,告婚姻登记违法,要求撤销。

  目前,骗婚的情况很多,有些外地流窜人口使用假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与北京居民登记,住上几天就卷款而逃。民政部门对相关证件的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无法查实证件的真实性,可一旦被诉上法院,由于当事人伪造证件或冒名顶替,其婚姻登记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肯定被撤销。而且,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处撤销登记的权力,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因此即便登记确实不合法,当事人也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将民政局告了,才能最终解决问题。“虽然错误不在民政,但我们现在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法律没有赋予我们自行纠错的权力!”李处长困惑地说。

  行为能力无法界定

  民政部门因婚姻登记被告的案件中,大多是给精神病、智障者办理了离婚手续而被诉撤销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手续。“行为能力认定不是离婚登记的必要手续,我们的工作人员不是医学专家,如何认定行为能力?法律只做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说明审查方式和审查责任。”

  李处长举例说,有一位女当事人曾是一名法律顾问,2004年她起草离婚协议书与丈夫离婚,此后辞职领取失业保证金后又注册了一个公司,后来她得了精神病,她母亲觉得治病的负担太大,以女儿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办理离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医学鉴定还认定她在离婚时就已经得了精神病。“如果到此,法院肯定判民政局败诉,但在此期间,男方离婚后又再婚了,如果撤销离婚登记,就意味着男方重婚了,鉴于此,法院认定此案有不可撤销的因素才驳回了起诉。”

  “更重要的是,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婚姻作假愈演愈烈。为骗取低保、为了多得拆迁补偿、为了解决进京户口而假结婚的事时有发生,这些更深的婚姻作假行为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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