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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途更换无过错律师 仍判付代理费5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4日18:57 新华网

  新华网海口11月24日电(记者卜云彤)何某与妻子离婚后,经法院裁决,他获得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然而其前任代理律师却以何某无故终止代理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分走其中的102万元。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日前一审判决,何某支付前任代理律师51万元代理费。

  2004年7月,何某与开连锁美容院的妻子离婚后,委托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案,双方同年10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2005年7月8日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对该案实行全风险代理,结案后事务所按何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15%收取律师代理费;如果何某无故终止合同,则按诉讼纠纷标的680万元的15%收取律师代理费。

  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派出两名律师对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这一过程中,何某认为,代理律师没有帮他查实其前妻的公司实体和商铺,同时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主要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有偏差,代理律师没有采取尽责措施,使整个案件在最后调解时,不能实现何某预期的结果。于是何某解除了与该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并在委托新的律师后,拿到了他预期的200万元共同财产。

  圣合律师事务所认为,何某是无故单方面终止了委托合同,把该所历时2年所有的工作全部否定,于是将何某告上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按纠纷诉讼标的680万元的15%支付律师代理费102万元。

  对此,何某反诉事务所存在欺诈行为,原因是委托合同的整个条款,特别是代理费标准,是按照两个执业律师设定的,但其中一名律师在2004年底已担任公务员,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2005年海南省司法厅的年检注册公告上也没有这名律师的名单,而事务所在2005年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这一点。

  另外对于680万元的标的及相关诉求,何某认为是代理律师盲目确认的,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是2004年10月实际存在,此时两名律师都是具备执业资格的。而且,其中一名律师的离开并没有使何某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所以事务所没有存在欺诈行为。

  对于680万元的标的,法院认为,相对律师来说,何某应该更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价值,而标的的确定是双方协商确定,何某签字表示了认可,律师没有过错。

  而要完全查清何某前妻财产,需要何某和律师的全力合作,各尽所能,出现漏查情况,应分清各方责任,不能将责任简单推诿。

  最后法院认定,是何某无故终止合同,应依约支付代理费102万元。但考虑到何某在分割夫妻财产中实际仅分得200万元,且律师事务所虽非自身原因但确实没有完成所有代理工作。根据利益平衡原则,法院裁定何某应支付代理费51万元,事务所收取的1.8万元差旅费退还何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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