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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路变黄泉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0:50 沈阳网-沈阳晚报

  探亲路上,小客车为躲避路面上的大坑,撞上了对面驶来的大货车。探亲路变成了黄泉路,小客车司机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机家属将车祸发生路段的公路主管部门告上法庭。该路面属自然破损,在此处发生车祸,公路主管部门是否应赔偿受害人损失?11月24日,记者从沈阳中法获悉,因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养护不利,法院判决赔偿车祸受害人9万余元。

  路面大坑出事故

  2004年9月12日5时40分许,刘某驾驶小客车,载着一家五口外出探亲。小客车行至苏家屯区苏长线文城堡至四方台村路段时,刘某突然发现前方路面有一个大坑。为躲避大坑,刘某忙向右打轮,车辆却撞到路边的树上。慌不择路的刘某又向左打轮,小客车驶入道路左侧。这时,一辆大货车迎面开来,小客车与大货车相撞后,刘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苏家屯区交警大队现场勘查,事故发生现场路面宽为9米,破损处路面宽为5.8米,长为17米,最深处为10厘米。该肇事路段属县级公路,由苏家屯区公路管理处负责管理维护。刘某家属认为,车祸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躲避路面上的大坑造成的,公路管理部门未尽到道路养护管理责任,路段破损后也无任何警示标志,对此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由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公路处辩解不应担责苏家屯区公路管理处则表示,肇事路段不存在管理和维护上的瑕疵。经实地检验,路面破损深度仅为5—10厘米,根本不像刘某家属所说的是“大坑”。破损路面对道路安全、畅通根本构不成威胁,事故系驾驶员逆向行驶造成的;且警方已认定,司机刘某驾车因躲闪破损路面不当,致使车辆驶入左侧,负事故全部责任。苏家屯区公路管理处认为,公路自然破损是一般状态而非灾害性破损,相关法规没有规定养护周期,也并未明文规定管理部门对路面的一般破损状态具有警示义务。路面自然破损的情况很普遍,公路主管部门对此种一般状态的自然破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双方都有责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苏家屯区公路管理处作为公路主管部门,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公路负责养护和管理,经常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对公路损坏部分应及时修复,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减速行驶、单向行驶、限载行驶或封闭绕行的交通措施。本案中,刘某肇事路段路面为较严重的损坏,苏家屯区公路管理处未能及时修复,亦未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采取相应措施,未尽到养护和管理职责,致使刘某驾车为躲避该路面破损而发生交通事故,其应承担50%责任。刘某驾驶车辆忽视安全瞭望,且措施不当,对造成的后果亦应负同等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苏家屯区公路管理处赔偿刘某家属9万余元。本报记者王野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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