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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形 警察应予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2:25 北京晨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年起实施

  新华社电(记者 田雨 熊聪茹)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的5种情形。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
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但《条例》同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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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职务分3类

  {1}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2}警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3}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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