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务分三类五种情形要辞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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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2:28 重庆晨报 | |||||||||
根据新条例,警察职务最高为省部级正职;如果违法违纪将被给予6种处分 据新华社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9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警察职务分警官、警员和警务技术3类,职务最高为省部级正职。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条例》规定,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警察5种情形要辞退 警察出现五种情形将被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警察犯罪依法追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