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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容留卖淫可罚1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2:28 重庆晨报

  《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明年2月1日试行,公共场所招嫖可罚500元

  本报讯(记者宋岩实习生赵罡)昨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闭会,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了三部地方法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这三部法规将于明年2月1日开始试行。

  旅馆洗脚城发现卖淫嫖娼应制止

  根据《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卖淫、嫖娼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依法处五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保健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或经营场所的卖淫嫖娼活动,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公安机关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依然不改正的,将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液化气经营者须为用户建管理档案

  活跃在我市主城区有不少经营瓶装液化气的“游贩”。根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游贩”一遭逮到,将可能面临10万元的巨额罚单。

  根据规定,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工具、设备、物品等,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液化气经营者必须为用户建立管理档案,在充装后的液化气钢瓶上张贴警示标识和安全标签。市民如果买到没有警示标识和安全标签的液化气,可以到有关部门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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