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男子被判赔律师5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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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01 京华时报 | |||||||||
据新华社电 何某与妻子离婚后,经法院裁决,他获得夫妻共同财产200万元。然而何某被前任代理律师以其无故终止代理为由告上法庭,最终被判支付51万元代理费。 2004年7月,何某与开连锁美容院的妻子离婚后,委托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案,双方同年10月签订了《授权委托书》,2005年7月8日又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师事务所对该案实行全风险代理,结案后事务所按何某分得夫妻
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派出两名律师对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调查。在这一过程中,何某认为,代理律师没有帮他查实其前妻的公司实体和商铺,同时法院委托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主要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有偏差,代理律师没有采取尽责措施,使整个案件在最后调解时,不能实现何某预期的结果。于是何某解除了与该律师事务所的合同,并在委托新的律师后,拿到了他预期的200万元共同财产。 圣合律师事务所认为,何某是无故单方面终止了委托合同,把该所历时2年所有的工作全部否定,于是将何某告上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要求按纠纷诉讼标的680万元的15%支付律师代理费102万元。 对此,何某反诉事务所存在欺诈行为,原因是委托合同的整个条款,特别是代理费标准,是按照两个执业律师设定的,但其中一名律师在2004年底已担任公务员,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2005年海南省司法厅的年检注册公告上也没有这名律师的名单,而事务所在2005年签订合同时隐瞒了这一点。 最后法院判决,考虑律师事务所虽非自身原因但确实没有完成所有代理工作,裁定何某应支付代理费51万元。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