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5种情形警察应予辞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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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28 舜网-济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记者 田雨熊聪茹)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的5种情形。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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