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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三管齐下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28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11月24日讯(记者 傅晓峰 庄云锋)如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一直备受各界关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我省从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培训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对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等三个方面,具体部署了对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保障问题。

  即征即保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体对象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即应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市民”就业待遇

  我省要求各地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经济实体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支持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在城市规划区内,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就业安置可以采取用地单位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

  在城市规划区外,积极推行和鼓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实体安置被征地农民,允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地发展第三产业,或以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形式,参与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合作开发建设,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

  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农民可异地安置

  根据《通知》要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被征地农民要纳入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搞好多种养老保障方式的衔接。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障问题。已在城镇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应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市规划区内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在统筹地区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要纳入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可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人群,要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我省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按照规定的筹资方式和比例筹集,政府出资一次性拨付有困难的,应列出年度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到位。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的参保费用,其政府补助部分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被纳入低保、社会救助的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资金,按其制度规定的资金渠道筹集。要将保障资金安排作为征用土地的前置措施和必备程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办理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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