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公布“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须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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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29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11月24日讯(记者 张伟)今日,我省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用地单位应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对符合条件的,政府在征地的同时即应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 在城市规划区内,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用地单位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可采用提供就业岗位并与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对象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用地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委托安置的方式。在城市规划区外,鼓励被征地农民在村(居)集体经济实体就业,允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地发展第三产业,或以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形式,参与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合作开发建设。 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应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予以解决。 保障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其余的被征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在建立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后,纳入保障范围,城市规划区外的可引导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的特困人群,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和医疗救助范围。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