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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职务分3类 职务最高为省部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30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9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42条。分别是: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附则。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导员、指导员等警官职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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