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借住房屋无权获拆迁补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3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市民杨某将房屋借给他人居住,不想房屋拆迁时开发公司将拆迁补偿金给了房屋借住人。于是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日前,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开发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4万元。

  原告杨某承租了位于河北区的一间房屋,该房屋由某房管站负责管理。1992年,杨某将房屋借给王某居住。王某死亡后,该房屋由其妻黄某继续居住。2001年4月,杨某与被告
房管站签订了《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从2001年4月至2003年3月底。2003年底,某开发公司对房屋实施拆迁。2004年3月,黄某与拆迁部门签订了“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开发公司给付黄某拆迁补偿款5.4万余元。

  杨某得知此事后,将开发公司和房管站及其上级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房屋补偿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虽为原告承租,但被告开发公司在对该房屋进行拆迁时,产权人房管站与原告签订的《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已终止,且双方并未对该房屋的租赁期限进行延续,原告已不是该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且原告将该房屋借与他人10余年,应视为对该房屋使用权的放弃,故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一中院受理该案后开庭进行了审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4月,杨某与房管站签订《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虽未续签,但涉诉房屋仍处于杨某实际占有、使用状态,且未续签合同之原因系等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杨某一方无过错,故法院认定房屋承租人为杨某。根据有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房屋拆迁单位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案涉诉房屋承租人是杨某,开发公司作为拆迁单位,未查证黄某与承租人杨某之间的关系,在黄某不具备房屋承租人委托手续并虚构事实的情况下,即与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发放相应款项,应承担疏于审查的过错责任,并应赔偿因此给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房管站及其上级单位虽为涉诉房屋产权人,即被拆迁人,但开发公司未与之签订拆迁协议,且未尽通知之责,故二被上诉人并无过错,对前述赔偿义务亦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怎样分配拆迁款

  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其中,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具体拆迁安置补偿金,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中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拆迁的是住宅房屋,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10%给予被拆迁人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90%加安置补贴金额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

  依据此规定,如果拆迁的房屋为私产房,应当向房屋的所有权人支付补偿金。如果拆迁的房屋为公产房,则按照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10%向产权单位支付补偿金,再将剩余的90%加上安置补贴支付给房屋的实际承租人。

  而本案中的黄某只是借用杨某的房屋,其既不是房屋产权人,也不是承租人,所以她没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金。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