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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元自行车被烧毁  运输公司承担全部损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30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马新】价值95000元的自行车在运送过程中被烧,自行车厂起诉要求运输公司及运输驾驶员赔偿货物损失。日前,本市东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对自行车厂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8月,王亮(化名)经人介绍,以某运输公司的名义,与本市某自行车厂签订
运输合同,负责将自行车厂的自行车运到湖南省长沙市,后王亮驾驶运输公司的货车,将自行车厂价值95000元的自行车及配件装车运输。2005年9月1日晚8点左右,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自行车厂的货物被全部烧毁。故自行车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王亮及运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95000元。

  法院认为,王亮以运输公司的名义与自行车厂签订运输合同,其出示所驾驶运输货物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公路养路费票据均属运输公司,虽然所签合同没有加盖运输公司公章,但是原告有理由相信王亮是代理运输公司与自行车厂签订的合同,故应该认定自行车厂与运输公司之间建立货物运输关系。运输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而王亮是运输公司的机动车驾驶员,在本案中,对自行车厂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运输公司赔偿自行车厂货物损失95000元,王亮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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