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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说“免费午餐”不能再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3:30 深圳商报

  卡拉OK版权收费引发质疑和争议

  版权局说“免费午餐”不能再吃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目前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后,在一些地区娱乐业内引发争议。针对目前说
法较多的一些质疑和争议,记者24日走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

  王自强说,这个标准的出台是完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目前,最多或最大的争议点是收费标准,部分娱乐业协会对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收费过高,并表示要拒绝缴纳。对此,王自强认为:对于收费标准,不同利益群体是有不同看法的。而且,这个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的上限,是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营规模适当调整的。

  至于有的娱乐协会说要拒绝缴纳,王自强明确指出,对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是有国家法律为依据,是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已按法定程序公告,已经成为著作权人收取版权使用费的依据。当然,任何人都有权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将来在实行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但以不赞成为借口拒绝缴纳,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就像在商店买东西,你可以认为价格无法接受可以不买,但不能非要买又少付钱,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卡拉OK经营者认为价格高可以不用作品,但坚持用别人的作品,又不想付钱或少付钱,那么权利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卡拉OK厅告权利人的问题了。

  王自强特别指出,对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来说,多少年来一直在没有取得权利人授权、也没有付费情况下违法经营,这种拿别人的劳动成果自己赚钱的免费午餐,在我国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是再也不能继续吃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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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该标准出台后,引起多方质疑和反对。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20日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该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而北京、上海等地的卡拉OK企业也纷纷对国家版权局的标准提出异议。

  针对日前广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纷争,国家物价部门人士认为,收费的立意是好的,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但是程序很成问题”。物价部门人士认为,合理的质疑值得重视,但同时认为应该更加关注收费手续的程序合法性问题,“不管委托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都不能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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