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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抓获卖淫人员要强制性病检查 费用自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4:46 国际在线

  昨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据悉,这三部法规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抓获卖淫人员强制性病检查

  根据《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诸如饭店宾馆等旅馆业、洗脚城按摩院等保健服务业、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业,以及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若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睁只眼闭只眼”,不采取制止措施,公安机关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污染水库不整改最高罚5万

  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在向水库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废弃物,损毁、破坏水库等情形严重的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若造成损失则依法赔偿。

  此外,当地政府未办理开工许可手续,擅自修水库、堤防、水力发电站的,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液化气站安全评价两年一次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工具、设备、物品等,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液化气储配站或瓶装供应站(点)应当每两年自主选择具有安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中发现设施设备存在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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