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和经营方要承担一半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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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5:08 都市快报 | |||||||||
■“温岭最高档的住宅小区里 9岁孩子掉进了游泳池 ”追踪 通讯员 叶长杉 邵云初 本报驻台州记者 孙自鸣
本报讯 物管的监控设备成了摆设, 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在非开放时间内疏于管理,前天,9岁孩子掉进了游泳池被淹死这个案子在温岭法院判了,他们各负10%和40%的责任,分别赔偿死者父母19643元和78572元。 今年8月2日上午,女儿跟着父亲到锦园小区的室内游泳池游泳。游完泳后,先穿好衣服的小姑娘,说要去小区里的滑滑梯上玩,不料几分钟后,在室外游泳池边溺水身亡。(详见本报8月14日第14版) 温岭法院审理认为,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幼女未尽监护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自负主要责任,承担50%的责任;游泳池的经营管理者,在非营业时间内对泳池疏于管理,致小女孩进入无人管理的室外泳池栅栏门,溺水而亡,以及物业公司虽拍下了小女孩溺水的全过程,可因故不能在监控显示屏上显示,也有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