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神爷”一审判无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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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5:53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案件回放 今年7月31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市财政税收监督检查办公室原主任孙嘉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一案。 首次报道题目:《300余“副局级”听审巨贪》
晨报抚顺讯(记者傅广新)时隔近4个月,这位曾经在抚顺地面上赫赫有名的“财神爷”终于接到了宣判的消息。 昨日上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财政税收监督检查办公室(简称“财税办”)原主任孙嘉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百余名领导干部旁听了宣判过程。 昨日9时许,抚顺市中院大法庭准时开庭。中院资深法官霍凤鸣任审判长并宣读对孙嘉明的判决。 霍凤鸣审判长当庭宣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孙嘉明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依法追缴其贪污所得331.97万元和利息37.76万元,依法没收其受贿所得人民币205.91万元以及2.4万美元、560英镑、785欧元。 判决书整整55页近3万字。开庭前,担任审判员的彭建华法官告诉记者,起草这份判决书时的草稿多达15万字,审判报告书6万字。 在宣读完判决书后,霍凤鸣法官大声问孙嘉明:“对于你的罪名你听清楚了吗?” 孙嘉明回答:“听清楚了,是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霍凤鸣法官:服不服本判决? 孙嘉明:我服从法律的处罚,但对某些细节我保留意见……我要上诉。 在一审开庭期间,公诉机关曾指控孙嘉明犯有滥用职权罪,但在判决中,这项罪名没有被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孙嘉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可不单独定罪,应择一重罪,即以受贿罪处罚。 另据了解,孙嘉明案件的关键人物———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少嫣被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认定犯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