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种情形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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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6:32 三秦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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