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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党政机关集资建房行为一律叫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6:5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余文龙) 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四川已开始对1998年以来的集资合作建房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将严格执行一个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优惠购买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对违规情况,有关部门将分别进行补交房款、重新审查、限期收回补贴、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制止和处理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各级房地产(房改)、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即日起一律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对已建成并已分配但不符合房改政策、重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优惠的,要按照集资合作建房开工当年的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以县(市、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布的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为准]补交房款。因原住房面积(指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未达标准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原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对超面积标准部分要补交房款。

  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各级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性质、住房面积标准、职工住房状况等重新审查。不符合相关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对已开工建设的,要重新审查项目提供对象、住房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原住房面积已达到标准、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可退回其所缴集资款,不再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经审查批准,按照商品房原则补交房款等。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必须限期收回。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形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严处有关责任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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