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8: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79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新华社24日全文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共7章42条。分别是: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附则。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5种情形警察应予辞退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的5种情形。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警察职务分3类,最高为省部级正职 据新华社北京11月24日电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公安机关领导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高至低为: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高至低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