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要向社会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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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8:01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刘云飞实习生张璟彤)明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将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重要成果”的法典,包括了哪些重要内容,在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正确行使权力方面有什么重要规定?昨天,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来到成都,就《监督法》的主要内容、结合相关事例,作了一堂精彩的报告。
在昨天的报告会上,胡康生说到《监督法》中的亮点之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重要性时,他举了一个“馒头办”的例子。某地早上的馒头质量不好,一段时间在老百姓中引起的反响很大。当地政府为了保证馒头质量,就设立了一个“馒头办”,凡是要制作馒头的店铺都得经“馒头办”批准才行,但事实上这并不能保证馒头的质量,结果演变成交钱就批准。显然,这样的审批没有任何意义。 胡康生说,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其中有些是超越职权、明显违法的,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措施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督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或命令的程序,由省人大常委会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那么,人大常委会受不受监督?按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向本级人大报告,接受监督;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接受老百姓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