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公审会”表决:民进党“党产案”不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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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8:42 中国台湾网 | |||||||||
中国台湾网11月25日消息据台媒报道,台当局“行政院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昨晚以表决方式,不予认定民进党主席游锡堃提出的“追讨不当党产公投案”成立;但台当局“行政院”仍然表示,“行政院诉愿会”已经认定的案子不可能再重复发文,“中选会”还是会按照程序来审理。“公审会”委员痛批民进党当局真是“鸭霸政府”。 据报道,由于台当局“行政院诉愿会”日前径行认定“追讨国民党不当党产成立公
在昨天的会中,“公审会”的委员们多数对于“诉愿会”径行认定的作法相当不满,直言这是“诉愿会”对“公审会”的侵权。杨泰顺痛批,“公审会”是根据“公投法”成立的,但遇到这种鸭霸的“政府”硬是扭曲“法律”,就只有靠政治来解决问题;他建议,如果“行政院”不“依法”行事,“立法院”应杯葛“中选会”预算。 “公审会”主委高永光表示,“公审会”委员张琼玲曾应“诉愿会”要求到会说明,但张昨日反映,她在“诉愿会”说明时感觉不受尊重,且有“诉愿会”委员指“公审会”为“行政院”的下级“中选会”的“下级又下级机关”;所以,大家的一致意见应该要向“政院诉愿会”提出谴责声明,“希望两个‘政府’的单位机关彼此之间相互尊重,这是最基本原则。” 经过昨晚近2个半小时的热烈讨论和最后表决,高永光晚间九时许宣布,游锡堃提案的“追讨不当党产公投提案”以8票赞成、12票反对不予认定表决为“公投案”;其中,投下赞成票的8人为民进党7人和台联党推荐的钱林慧君。 高永光说,“公审会”反对“追讨党产案”的理由有4个,一是违反“宪法”第7条,“立法”机关如对特定人民或特定团体“立法”,显然和“宪法”平等原则有所违背;二是违反“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如此“法律”的稳定性和原则就被破坏掉,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不安;三是违反“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不管是任何“法律”基本上是普遍适用,不应对提特定团体“立法”;四是目前“立法院”有关党产案已有7个版本,所以大家认为没有必要让这个案子又成为“公民投票案”。 但台当局“行政院”发言人郑文灿表示,“行政院诉愿会”已经认定“追讨不当党产公投案”成案,并已行文“中选会”展开联署人户籍查核和第二阶段联署,“行政院”已经决定的案子不可能再重复发文,“‘中选会’还是会按照程序来审理”。台“中选会副秘书长”邓天佑也强调,“中选会”绝对会依照“行政院”的指示办理。(赵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