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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情形警察应予辞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09:21 金羊网-新快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明确

  据新华社电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予辞退的5种情形。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
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Robby/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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