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妹名义买国债 如今产权起纠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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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10:01 中安在线-安徽商报 | |||||||||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来源:12348 姐姐和丈夫这几年感情一直不好,但没有离婚。前几年,姐姐手头有4万元的存款,就以妹妹的名义买了国债,但所有购买国债的凭据都在姐姐手中。姐姐这么做,是防止将来和丈夫离婚的时候分这笔钱。当然买国债的事她的丈夫并不知道,老父亲知道这件事。姐姐买了国债后,也没有离婚。最近,姐姐和妹妹闹矛盾,妹妹自己跑到银行,声称自己买国债
律师说法:文中妹妹的行为属于侵占别人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侵占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构成犯罪。显然,妹妹想占有姐姐4万元的国债,后果是严重的,最好及时改正自己的错误。(148值班律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