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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罚款须全部上缴财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5日19:30 深圳晚报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报道24日,《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正式公布,该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今后公安机关要将各项罚款全部上缴财政。

      “以罚养警”将视为违法

      根据条例,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行政管理教研室主任魏永忠介绍,这意味着,“以罚养警”、“以罚代处”等现象将视为违法。

      任免“局长”得上级同意

      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副职领导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意见。

      5种情形警察应予辞退

      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职务分警官、警员等三种

      此外,条例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3种。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魏永忠介绍,这一条例是建国以来,国家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公安机关机构设置、职务序列、管理体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界定,将使公安机关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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