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区禁新设娱乐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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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0:01 重庆晚报 | |||||||||
为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文化部近日下发《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所指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人群密集场所内禁设 《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或居民住宅区内。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也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另外,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可以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须先请当地居民听证 《意见》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须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等事项,积极受理有关人员报名参加听证。对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决定。 包间不得少于8平方米 《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新设娱乐场如设包厢、包间,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在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场地等,都要按照新《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据中新社 网络编辑:甘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