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内禁止新设娱乐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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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1:29 舜网-济南时报 | |||||||||
时报北京消息 为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监督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秩序,文化部近日下发《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或居民住宅区内。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也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
该《意见》指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该《意见》所指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宗 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