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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店不过户有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1:59 海峡都市报

  赵先生咨询:半年前,我将自己经营的一家商店转让给陈某,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陈某经营期间,以商店名义赊购了价值数万元货物后下落不明,债主们遂向我索要。该债务应该由我承担吗?

  林昌样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
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因你未申请业主的变更登记,你作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应与实际经营者陈某承担连带责任,你承担债务后可以向陈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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