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娱乐场所今后须听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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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1:59 海峡都市报 | |||||||||
N中新 本报讯 文化部近日下发的《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另外,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