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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探险驴友遇难谁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1:59 海峡都市报

  

自助探险驴友遇难谁担责

  户外探险风险大

  N秋水

  编者按:自助游越来越常见,由此引发的意外事件也日益增多。尤其是自助探险,作为一种新鲜事物,法律目前对这方面没有相关明确规范,但因自助探险而发生的意外伤害甚至遇难事件却并非个案。而“驴友”受伤害谁来承担责任却仍是个争议很大的问题。法律界人士认为,团体自助探险活动存在着一定的法律和管理真空,应该予以完善,但目前处理这类问题并不是完全无章可循。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日前的一个判决就对一个自助探险“驴友”遇难的案例作出了责任确定。

  驴友探险遇难

  父母状告同行人

  2006年7月7日,被告梁某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帖子约定费用AA制,初定每人60元。包括受害人骆某在内的12名“驴友”响应报名。7月8日上午,12人在南宁市安吉客运站与梁某汇集,在每人交付给梁某60元的活动费用后,乘坐由梁某提供的车辆前往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当晚,因活动区域的周围地势险峻,该团队在河谷安扎帐篷露营休息,当晚至7月9日凌晨,该团队露营地区连下几场大暴雨。7月9日上午7时许,连场的大暴雨导致山洪暴发,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冲走。12名被告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基本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经失踪,遂打电话报警。此后,政府组织的搜救队在下游找到已经遇难的骆某。事后,骆某的父母将梁某和另11名同行“驴友”告上法庭,索赔人身损害赔偿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无独有偶,去年8月14日,深圳16名网友相约到广东英德中崆峡谷探险,当晚也是山洪暴发,刚大学毕业的“驴友”小慧遇难。小慧的父母欲找领队索赔,领队却声称活动是“自愿报名+AA制”,他没有赢利,因此也不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同行“驴友”均担责

  本月22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对骆某状告同行12名“驴友”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户外探险参与人均属自发参与,而且经常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来规定相互间不需对活动中因个人因素和不可抗自然因素造成的事故和伤害承担责任,即所谓的“免责条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梁某是组织者,他向每位队员收取了60元的活动经费,虽名为AA制,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盈余,应推定其行为有营利性质,作为活动的发起人,他对指导队员认识困难、克服困难和危险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其却对天气形势判断失误,暴雨季节在河谷安营休息,且在下暴雨的情况下,既不安排队员守夜,也不组织队员及时撤离,对骆某之死有重大过失。

  骆某和其余11名被告不顾当时的气候与环境,盲目跟随梁某前往,均存在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一定过错;“驴友”相约户外探险,在发生危险时,除具有对自身的救助义务外,也具有对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另11名被告已完成自救义务,在当时客观条件受限的情况下,对于骆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仅需承担本案中最轻的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骆某、梁某与其余11名被告按2.5∶6∶1.5的责任比例来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定被告梁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354万元,其余11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838509万元。

  律师提醒购买

  意外伤害保险

  据记者了解,目前户外旅游的保险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规范,户外旅游或户外运动作为全新的体验,很多环节处于真空状态。如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认定机制。“驴友”们和法律界人士一样盼望国家尽早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进行规范。有律师建议,应该建立探险旅游申报制度,同时建立一种“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第三应该完善相关的人身意外的保险,特别是完善户外探险的保险制度。律师提醒,在目前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驴友”出行前更应该购买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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