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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拒缴K歌版权费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2:28 重庆晨报

  本报北京25日消息备受关注的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日前再起波澜,国家版权局11月9日正式公告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后,在一些地区娱乐业内引发争议。针对目前说法较多的一些质疑和争议,记者24日走访了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司长王自强。问题一

  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力?

  协会有权提出标准

  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行使制定标准、收取费用的权力,是引起较大质疑的问题之一。对此,王自强指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版权使用费标准(草案)等材料。因此协会(筹办中)提出收费标准已经不是一项权利,而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未完成登记手续之前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但不等于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他人使用不能收取版权使用费,著作权人依法向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不需要经过任何人批准。协会在筹建过程中,已经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的授权,而且这些权利人的获酬权应该得到尊重。问题二

  这次卡拉OK收费标准的制定过程以及出台是否合法、合理?

  标准出台完全合法

  有的娱乐业者认为这次卡拉OK收费标准的制定不合法、不合理。

  王自强说,这个标准不是国家版权局制定的。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标准的出台完全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问题三

  国家版权局公告的每间包房每天收取12元版权使用费的标准是否太高?应不应该拒缴?拒缴费是侵犯权利人权益

  目前,最多或最大的争议点是收费标准,王自强说,收费标准不是刚性的而是弹性的,公告明确说明,这个标准是收费的上限,可适当调整。

  王自强明确指出,对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有国家法律为依据,是卡拉OK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以不赞成为借口拒绝缴纳,是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据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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