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获卖淫嫖娼者强制检查性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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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2:30 北京晨报 | |||||||||
重庆出台新规 晨报重庆专讯 前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据悉,这三部法规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根据《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诸如饭店宾馆等旅馆业、洗脚城按摩院等保健服务业、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业,以及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若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睁只眼闭只眼”,不采取制止措施,公安机关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庆晚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