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最高可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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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2:32 京华时报 | |||||||||
据《重庆晚报》报道24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据悉,这部法规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此外,诸如饭店宾馆等旅馆业、洗脚城按摩院等保健服务业、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业,以及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若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
另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