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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制定法规 卖淫嫖娼者被抓强检性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3:00 深圳商报

  【本报讯】据重庆晚报报道,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4日通过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据悉,这部法规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

  饭店宾馆等旅馆业、洗脚城按摩院等保健服务业、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业,以及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若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公安机
关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另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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