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抓卖淫嫖娼者将强查性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3:45 新京报 | |||||||||
有关地方法规获得通过,检查费用由被查者自理 本报讯 据《重庆晚报》报道前日,重庆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表决通过《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该条例规定,抓获卖淫人员强制性病检查。 根据该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将被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诸如饭店宾馆等旅馆业、洗脚城按摩院等保健服务业、歌厅舞厅等文化娱乐业,以及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若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睁只眼闭只眼”,不采取制止措施,公安机关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另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