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夺命37条 7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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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5:07 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长春11月25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日就辽源市“12·15”特大火灾事故发出通报,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005年12月15日,辽源市中心医院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2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已将原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兼中心医院院长王绍文、
近日,吉林省纪委监察厅、省消防总队、辽源市纪委监察局对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的7名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给予辽源市中心医院保卫科科长刘成玉撤销保卫科科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防火监督员李成、殷晓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龙山区公安消防科科长张新功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副局长、党委委员马兴涛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卫生局局长、党委书记刘英阁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辽源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金窗爱行政记大过处分。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中心医院配电室电缆沟内发生电缆短路故障引燃可燃物。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中心医院配电室及部分电器设备改造工程中存在施工质量不合格,没有组织检测验收就直接投入使用,特别是购置、敷设了质量不合格的电缆,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报警晚,延误了灭火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