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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仕安危害公共安全很难轻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7:26 长江商报

  据胡仕安昨日介绍,他之所以放火,是因为老板要从他600元工资中扣除200元,他不同意。燃器具店老板也证实,胡仕安因在做售后服务工作时,对顾客态度不礼貌,有损公司形象,于是按照公司规定,开除了胡仕安,并决定从他工资中扣发200元作为处罚。

  对于该燃器具商店的做法,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物所律师王超认为不合法。

  王超律师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如果因职工违反厂规厂纪,而需要通过扣发工资实施处罚的话,最多也只能扣发基本工资的25%,也就是说,具体到胡仕安这件事,最多只能扣除150元。该燃器具商店扣发200元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王超律师还认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这家燃器具店了3个月还不发工资,首先就是违法行为。

  王律师还补充道,胡仕安的做法虽然于情可以理解,但于法是不能轻判的。因为涉嫌纵火损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也妨害了公共安全,法律是要追究其责任的,不会因其在事件中受伤而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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