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补充条款”难煞众业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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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7:31 长江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刘丹)昨日,邹先生等业主再次来到位于关东园路的光谷国际商务大厦收房,依然落空。邹先生等人被告知,在领房钥匙之前,要签一个放弃部分权利的承诺书。 据邹先生介绍,他于2005年11月,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光谷国际商务大厦A座9层的商品房。合同有如下一些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6年5月30日前,将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邹
11月22日,邹先生等20余名业主联名将光谷国际商务大厦出卖人告上法庭。 昨日,邹先生等业主,在光谷国际商务大厦交涉时,希望先拿到房屋钥匙。一名自称是物业管理的女子说,她受光谷国际商务大厦出卖人委托,负责办理业主收房手续。她称,光谷国际商务大厦出卖人已经作出答复:推迟交房,根据合同约定,可按天数和房款的十万分之五支付邹先生的违约金;燃气没有安装,支付300元补偿金;但业主拿钥匙前,必须签下另外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经与出卖人协商,现出卖人给予买受人(空格)元的赔偿。买受人不再就该房屋向出卖人主张除房屋质量及权属登记以外的其他权利。” 邹先生等几名业主当即拒绝签下这份“补充协议”。 “这是非常无理的霸王协议。”邹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如果放弃部分权利,以后如何就有关事项提出索赔?”这名律师说,光谷国际商务大厦出卖人没有安装管道煤气等,没有提前告知业主,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是“自己说赔多少就赔多少”,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更名为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高科国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闵锐接待了业主的来访。他跟一位姓刘的投资商打过电话后称,“星期一下午两点,可以跟业主协商先交房。至于下一步业主是否打官司,那是业主的权利。” 昨日,部分业主将此情况反映到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一位负责人答复:出卖人在交房时要业主放弃部分权利的作法是错误的,必须先交房,再跟业主协商。 对此,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的王曦律师认为:业主可以放弃或者让度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但前提是其自愿并合法。出卖人的行为变相地剥夺了业主享有的、由我国宪法和民事基本法律提供保障的权利,是不合法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