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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农业普查办公室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7:40 荆楚网-湖北日报

  国务院决定,2006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农业普查的范围和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普查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清
查摸底时间为2006年11月20日至12月30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全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为圆满完成全省第二次农业普查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

  就第二次农业普查答记者问

  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开展全国性的农业普查工作,其目的在于切实了解掌握我国目前“三农”情况的基本信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本世纪实现全面小康社会提供详实、科学的基础依据。为广泛宣传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让全社会都了解、支持、关心和参与农业普查工作,昨日,记者就我省农业普查有关情况采访了省统计局局长、省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刘凯同志。

  问:什么是农业普查,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

  答:农业普查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表式和统一内容,对所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所有涉农情况进行的全面调查登记。按照国家普查制度规定,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1996年我国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今年将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标准是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我省第二次农业普查的调查范围和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我省将对全省1100多个乡镇、2.7万多个村委会、1000多万家农户,以及数万个非住户类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调查。

  问:农业普查的目的是什么?答: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第一次农业普查有什么不同?答:这次普查有农村住户普查表、农业生产经营及服务业单位普查表、村普查表、乡镇普查表、农业用地普查表,共5类10张调查表,700多个调查指标。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方面的情况。

  与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相比,此次普查内容减少了乡镇企业情况,增加了农村外来人口情况、外出人口情况、农村社会保障、农民住房和生活设施、土地承包和流转、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村社会服务、乡村两级财务和投资、村干部情况以及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特征等,总指标个数比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有所增加。

  问:本次农业普查如何组织实施,主要分哪几个阶段?

  答:这次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我省农业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1、普查准备阶段。所有的准备工作要在2006年底前全部完成。2、现场调查阶段。初步安排在2007年4月以前完成现场调查任务。3、数据处理及发布阶段。从现场调查结束到2007年底结束。4、工作总结及资料开发阶段。从数据处理到2008年。

  问:农业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农业普查对象不履行上述义务的,除被予以警告等处罚外,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农业生产经营户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绝或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或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问:普查工作人员有哪些权力和义务?答:普查工作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资料。

  普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农业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工作人员对在农业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农业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问:农业普查数据如何公布,何时公布?

  答: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区、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此外,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还要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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