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禁止设立娱乐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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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8: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文化部近日下发《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含商住两用楼)或居民住宅区内。 意见还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也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附近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 宗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