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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条例修改 违法出口最高罚款5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8:19 扬子晚报

  北京电 温家宝总理日前签署第480号国务院令,国务院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违法经营等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条例明确,违反条例的规定,出口《管制清单》所列有关技术的,由商务部给予警告,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伪造、变造、买卖核出口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核出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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