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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定卖淫人员强制性病检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8:19 扬子晚报

  前日,重庆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闭会,出席会议的常委会委员表决通过了三部地方法规:《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这三部法规将于明年2月1日开始试行。根据《重庆市查禁卖淫嫖娼条例》规定,卖淫、嫖娼的,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依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旅馆业、保健服务业、文化娱乐业、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或经营场所的卖淫嫖娼活动,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公安机关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依然不改正的,将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另外,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检查费用自理,艾滋病的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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