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灾户告起火户 获赔损失3410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08:43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于洋)使用火炉造成火灾,使得邻居家在救火过程中财物受到损失,邻居将引起火灾的户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3万元。日前,该案在沙区法院审结,法院认定失火户的主人是火灾引发人,赔偿邻居3410元损失。 2004年1月20日18时许,沙区的邹某在家用火炉取暖。其间,邹某外出,但忘了熄灭火炉,致使火炉引燃家中物品,最终酿成火灾。在公安消防部门灭火过程中,邻居刘某家中
法院审理认为,邹某因不当使用火炉造成火灾,邹某作为险情的引发人,应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评估刘某的财产损失为3010元,遂判决邹某赔偿邻居刘某3010元,及因火灾产生的搬家费4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