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女职工上下班途中中止妊娠算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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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0:30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11月26日电(记者 李美娟)女职工在工作时间、上下班途中中止妊娠算工伤。这是今年12月1日起将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出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江西省新修订的《实
此外,为保护女性权益,《实施办法》还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女性的录取条件,不得制定限制录取女性的比例;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有权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歧视,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其收费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