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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娱乐场所禁入居民住宅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5:21 新民晚报

  本报讯据新京报消息:今后,新建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包括商住两用楼在内的居民住宅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作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补充文件,文化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
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条例》曾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而在《意见》细化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订。

  《意见》指出,其所指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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