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娱乐场所禁设住宅楼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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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6日17:20 深圳晚报 | |||||||||
据新京报报道今后,新建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包括商住两用楼在内的居民住宅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也不得设立娱乐场所。作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补充文件,文化部日前出台了《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小距离”各地自定
《意见》规定,新批准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博物馆、图书馆内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在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内。 《意见》指出:“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新设场所须告居委会听证 《意见》指出,文化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通知申请设立的娱乐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附近的学校、医院、机关、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利害关系人派人参加听证。 营业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意见》规定,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标准,但不得低于全国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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