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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失地农民“即征即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7日01:3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26日讯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要求,对于新增被征地农民,政府在征地的同时,要立即作出就业培训安排,并落实相应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即征即保。

  我省规定,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要以新增被征地农民为重点人群,以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为就业培训重点对象,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对象。
需要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由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对2003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我省将本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妥善予以解决。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地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就业和培训扶持政策,用地单位要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在城市规划区外,允许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留地发展第三产业,或以地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形式,参与有稳定盈利能力的合作开发建设,使被征地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入。

  省政府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纳入保障范围。对被征地农民中的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按照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纳入救助范围。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区的被征地农民,要异地移民安置,并纳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要建立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对已在各类企业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记者 杨飞越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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